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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倒闭后保单怎么办?最全面的答案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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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听到自己没听说的小公司,就会有保险公司倒闭的担忧,毕竟长期险一交二三十年保费,保障数十年甚至终身,万一倒闭了,自己的保单怎么办?权益如何得到保证?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聊这个话题

目录

  1. 保险公司可以倒闭吗?
  2. 历史上有保险公司倒闭过吗?
  3. 有哪些安全机制防止保险公司倒闭?
  4. 万一倒闭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
  5. 总结

1. 保险公司可以倒闭吗?

其实大家口中的“倒闭”,严格来说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或者“解散”。

破产,即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属于自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 

《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破产和解散都有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和解散的。只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能因为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而解散。

2. 历史上有保险公司倒闭过吗?

从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并没有保险公司真的破产清算过,只有过一些濒临破产和解散的案例。主要分为以下5种情况:被依法撤销、停业、分立、合并、被接管。

(1)被依法撤销

国信人寿,最短寿的保险公司。

2005年2月,拿到保监会正式开业批文,但随即就发生了总经理严峰与股东方产生分歧出走,保监会调查发现其有资本金出逃等违规问题,在当年6月底就责令国信自行解散并最终注销了其主体资格。

(2)停业

东方人寿,首家被停业的保险公司。

2001年12月成立,是中国加入WTO后首批获准成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之一。

2004年,因涉德隆系风险资本金不足,东方人寿被暂停开展新业务,此后虽多次尝试重组,但至今未能复业

(3)分立

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分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

(4)合并

2011年,中美大都会与联泰大都会合并成立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5)被接管

新华人寿,第一家被保险保障基金接管的公司。

2006年,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被曝出挪用130亿公司资金(最终法院认定2亿元)。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购买其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将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完成风险处置工作。

中华联合保险,因巨额亏损被保险保障基金救助。

2007年,经历了高速扩张的后,出现高达64亿巨额亏损。

2009年,新疆兵团将其所持有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保监会开始介入中华联合保险。

2011年,保监会宣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

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再度斥巨资增持中华联合财险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6年,保监会批复同意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和富邦人寿受让保险保障基金持有的中华联合60亿股股份。

2017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将剩余股权整体转让给富邦人寿,彻底退出。

安邦保险,首次通过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重新成立一家公司接管原公司的业务。

2018年2月, 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为了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对安邦实施接管,期限一年。

2018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保险集团增资608.04亿元。

2019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告,对安邦保险集团接管期限依法延长一年。

2019年7月,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中国石油、上汽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大家保险集团,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

2019年8月,安邦正式落幕,旗下多家子公司更名为大家。

国信人寿和东方人寿,虽然被撤销和停业,但是由于其并未卖出一张保单,所以不存在客户权益受损情况,其余保险公司分立、合并、被接管的情形,客户保单也并未受到影响。

3. 有哪些安全机制防止保险公司倒闭?

保险公司确实可以破产和解散,但是概率是非常小的,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六大安全机制:

(1)设立条件严格:

(2)资金运用监督

(3)偿付能力监管

(4)再保险机制

(5)各种储备资金

(6)保险保障基金

(1)设立条件严格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亿起,而且必须是实缴,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背景迈不入保险行业大门。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老五家(国寿、平安、太平洋、泰康、新华),其他很多保险公司虽然宣传得比较少,但其实背后的股东,也都是些鼎鼎大名的企业。

例如:

中英人寿:中粮+英国英杰华保险

中意人寿:中石油+意大利忠利保险

光大永明:光大集团+加拿大永明金融

工银安盛:工行+法国安盛集团

长城人寿:北京金融街

华贵人寿:贵州茅台

众安保险:蚂蚁金服+腾讯+中国平安

(2)资金运用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可以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公司投资范围及比例受银保监会严格监管,确保其安全性。

(3)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原保监会(现已与原银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2016年正式实施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是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每季度均需公开披露其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偿付能力越高,安全性越高,当然,过高也会影响资金运用效率,所以符合监管要求即可。

(4)再保险机制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普通人通过在保险公司买保险来转移风险,保险公司也可以于再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来转移部分风险

(5)各种储备资金

① 保证金: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证金金仅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

② 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责任准备金用于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

③ 公积金: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积金是为满足保险经营业务和发展需要而保留的盈余,以备不时之需。

(6)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是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公司缴纳。2008年,保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来对其进行管理。

截止2019年7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386.14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875.49亿元,占63.16%;人身保险保障基金510.65亿元,占36.84%。 

前文提到的三家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中华联合、安邦保险,都是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下,起死回生。

4. 万一倒闭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

目前尚无保险公司真正意义上破产清算的案例,但是万一真的发生了,也不必惊慌,保险法考虑了应对措施。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简单来说,人寿保险合同届时一定会有接盘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也会提供救助。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80%,仅指保险保障基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接盘公司的救助金额,并不代表客户的保单权益会受损,剩余部分需由接盘公司补足。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5. 总结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和解散的,但是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破产清算的案例。保险公司从成立到运营,都有层层监管,银保监会时刻关注着保险公司的发展,稍有偏离,都会进行干预,助其顺利返回正轨。

即使万一真的破产了,从法律角度来说,会有接盘公司;从感性层面考虑,保险的客户不仅仅是普通老百姓,企业、政府也购买了大量保险,一定程度上关乎着社会稳定性,客户权益不会轻易被影响。

现在银行也可以破产,但是大家却不会因为担心其安全性而不去银行存钱,只会因为收益低而选择其他理财产品,而保险的安全性,可以比肩银行。

横向对比,单看安全性,大小保险公司其实是一样的,只是服务上有所差别。当然原则问题上,理赔与否,还是用条款说话。到底是选择大公司的服务,还是小公司的性价比,抑或是在二者中取一个平衡,归根结底还是得从需求出发。并没有适合所有人的万能险,量身定制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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