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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该怎么告知?关于“询问告知”及“如实告知”原则的应用

健康告知

摘要:如何把握健康告知的尺度既合理,又对我们自己有利,本文从“询问告知”及“如实告知”的原则讲健康告知的技巧

在买保险的过程当中,合理的进行健康告知,是投保过程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告知不足,可能导致以后理赔困难;过度告知,又会对投保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消费者来说,健康告知怎么告知怎样做,才能在符合投保要求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今天,我们说说健康告知的问题。

什么是健康告知?

不少人接触过业务员,被推销多了之后,觉得保险想买随时都能买。遇到过一些刚接触保险的朋友,甚至保险都买了好几年的,都不知道自己买保险前要进行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对被保人的一系列情况的询问,包括健康情况、职业类别、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由于主要以健康为主,所以我们习惯统称为健康告知。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健康告知是控制理赔风险的最重要手段。达到健康告知的要求,意味所有被保人处于相同风险水平,对应的整体理赔才可控。比如重疾险,合同保的多少类疾病,都有对应的理赔经验数据,什么时间赔付多少保险金,保险公司心里有数,才知道提取多少责任准备金,保证偿付能力。而这一切平衡的前提是,被保人的健康情况与对应的保障成本是平衡的。

对于被保人来讲,健康告知是保证所有被保人之间公平的有效手段。如果对购买保险的人,不做统一的健康要求,生病和快生病的人都会来买,加大理赔的概率。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理赔,下次就只能增加承保的成本,对于健康的投保人,就额外承担了投保的成本,为不健康的人买单。

所以,不要简单把健康告知看做限制我们的门槛,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人,健康告知都是一道保护自身的屏障。一般健康告知过程出现在我们投保的过程中,线下投保业务员会提纸质的告知书,互联网产品常在进入投保页面后勾选告知。

第一次接触健康告知,不少人觉得内容太多。看不懂也没用心看,是不少人的常见反应。而不得不说,我们见到过的理赔纠纷案例,绝大部分都是在告知环节埋下的隐患,不留意忘了告知,或者侥幸不告知,最后理赔的时候焦头烂额。

询问告知原则

健康告知环节,我们说的最多的是如实告知,这是保险公司对我们的要求,还有一个对我们非常有利的询问告知原则,结合起来理解为:“告知要真实,不问不告知”。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问题,你不用主动说,但是既然说出来的东西,一定要真实,不能虚假或隐瞒。

我们在实际咨询中,遇到两类典型的告知情况。一是,健康问卷没有问到,但是自己过于担心影响理赔,想主动告知;二是,健康问卷问到了,但是自己不想被除外责任承保,侥幸不想告知。我想说说这两种情形:

第一类,比如说,5年前因为尿道结石住院了,但是问卷中只问了2年内的住院情况,而且疾病史中也没有问到尿道结石这个病名,这种情况是是典型不用告知的。如果是网销产品,在页面健康问卷你连告知的地方都没有;当然线下投保时,如果你资料齐全,非要告知也拦不住。保险公司最怕又要告知,又无法提供对应资料的,无法核保评估风险,没事自己找点麻烦来。

也有过这种情况,网销产品的健康问卷页面没有问到,但好奇点开智能核保中的疾病目录,发现有自己得过的疾病名称,这种情况也是不用主动告知的。从逻辑上来说,我们是从健康告知的问题中,有询问到的健康异常,需要如实告知的,才会进入智能核保。既然问卷中询问的问题没有异常,我们根本就不用走到智能核保这一步,更也就谈不上问到疾病没告知。

如实告知原则

第二类、常见在健康机构体检指标查出异常,例如结节、高血压,但是没有在医院就诊,而健康告知询问到了,这是典型需要告知的情况。目前险企跟医疗机构之间信息并不充分共享,所以很多人寄希望于保险公司不知情,我是不是可以不用说。这样做确实可以正常保进来,但是对于理赔,有极大的风险。

理赔是以后的事情,保险公司现在不知,不代表以后不知。就算是现在,保险公司真心想查,也是不难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完全可以掌握主动权,如实告知来选择几家公司尝试投保,各家公司的业务结构不同,对于同种疾病的核保政策也会有差别,这家公司不保的,另一家可能完全可以接受。合理看待健康异常,有问题并不代表不能保,理赔时被查出隐瞒,既被动又不占理。

同时有伙伴表示,健康问卷中涉及的医疗知识太专业,看不懂无法判断。一方面,我们并不用自身去判断这些名词在医学上的含义。如果是自助投保,问卷中举例的具体疾病名称,与我们罹患过的疾病名称一致,我们就告知,没有列举,不用告知;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没有列举的概括性询问,我们无法判断范围的,理论上可以不用回答。

比如“有没有XX系统的疾病”,“有没有以上没有问到的其他健康异常?”,我们不用去判断“XX系统”包括哪些,也不用去想其他健康异常有什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在保险公司也很少出现单纯的概括性提问,一般都是明确列举出来须告知的内容的。如果真的遇到,比较谨慎的伙伴,出于理赔通畅的考虑,也可以通过业务人员或保司客服咨询。

小结

关于如实告知,我们就先说到这里,总结下今天说到内容:

  •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同时也是保证被保人公平的手段。控制风险是为了保证保险产品可持续经营,因为最后持续发生超额理赔,最后保司也不得不提高费率,最后还是消费者买单。
  • 合理利用询问告知原则,有助于顺利承保,并为自己争取承保优势;遇到的健康异常,掌握主动权多方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不抱有侥幸才能避免后续的理赔隐患。

最后再强调,健康告知对于我们投保保险,真的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希望大家足够重视到它的严肃性,同时合理掌握告知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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