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款系列(3款)
常青树终身保险一九九八条款A3(1998.10.12~1999)
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责任】
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1+0. 05x经过整年数)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本公司于每一保险年度末,以该保险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与本合同计算保险费时采用的预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差乘以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中该保险年度的年初现金价值计算利差返还金额。但利差返还金额不得为负值。
常青树终身保险条款A2(1997.12.1~1998.10.11)
【保险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本条第1、2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常青树终身保险条款A1(1996.8.22~1997.11.30)
【保险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本条第1、2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B款系列(2款)
常青树终身保险条款B1款1997.12.1~1998.10.11
【保险责任】第十条1.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1+0. 05x经过年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1+0. 05x经过年数)给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生效对
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0. 1+0. 05x(经过年数/5-1))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本条第1、2款保险责任终止。
常青树终身保险条款B2款1998.10.12~1999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责任】
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1+0. 05x经过整年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
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0. 1+0. 05x(经过整年数/5-1) )
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本公司于每一保险年度末,以该保险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与本合同计算保险费时采用的预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差乘以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中该保险年度的年初现金价值计算利差返还金额。但利差返还金额不得为负值。如国家保险监管构要求变更上述利差返还有关内容,本公司将按规定配合调整。
C款系列(2款)
常青树终身保险条款C1款1997.12.1~1998.10.11
【保险责任】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1+0. 05x经过年数)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1+0. 05x经过年数)给付保险金。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本条第1、2款保险责任终止。
常青树终身保险条款C2款1998.10.12~1999.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
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x(1+0. 05x经过整年数)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
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本公司于每一保险年度末,以该保险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与本合同计算保险费时采用的预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差乘以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中该保险年度的初现金价值计算利差返还金额。但利差返还金额不得为负值。
如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变更上述利差返还有关内容,本公司将按规定配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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